11月初,北京各居住小区开始供暖,可市民田女士在双井附近租住的一套老房子暖气供热至今仍是“温和儿”的状态。找向她出租房屋的中介,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对于一些市民近日遇到的供暖温度较低却无处“说理”的情况,房地产及法律专家日前表示,如果是中介托管的房源,应由中介公司负责;如果租户和房主直接签约,租户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我这卧室里的温度计显示,有暖气时的室温也只有15摄氏度上下。”田女士抱怨说,她在今年夏天和同事租了一套小两居,由于是头一次在外租房,经验缺乏的她看到每间屋里都有铸铁的暖气,也就没有向中介询问暖气的使用情况,更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里提前注明有关暖气供热达标的事项。
直到正式供热一周后,室内温度仍达不到本市要求的18摄氏度,她这时才醒过味儿来,赶紧跟左邻右舍了解情况:原来,她租住的6层高红砖楼里供暖设施年久失修,楼里的大爷大妈这几年都是披着羽绒服在家过冬。
可这一情况,中介经纪人在带她看房时却只字未提。田女士在仔细查看租房合同时,发现自己租住的房子是一套“托管房”。市房协有关人士介绍,中介“托管房屋”是房主将自己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对外出租,由中介公司直接收取承租方的租金。同时,房主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在租赁期间内房屋内配套设施的使用及维修情况—如在托管期间,房间内的配套设施损坏或失效,中介公司应负责维修,无法修好则应予以补偿。因此,“托管房”内的供暖温度不达标,租户要找的首要责任人便是中介公司。
田女士在听取了专家意见后,跟中介公司据理力争。作为供暖季的补偿,中介公司日前给她家送来了一台电暖气和400元“电费”。
另外,租户租住的是非托管房,一旦发现暖气有问题,又未得到妥善解决,则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解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房主将房屋使用权暂时移交给租户,就必须将诸如“房子暖气不热”等风险提前告知租户,因为这类信息关系到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合同中对房屋使用情况未加任何注明,从法律上默认该房屋使用上不存在额外影响居住的因素,其中也包括暖气问题。所以当暖气供热不达标时,则被视为房主违反合同约定,并负有妥善解决的责任;否则,租户有权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并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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