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黄先生通过中原物业与张先生签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黄先生购买张先生一套250多万元的房子,其中有150万元需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同时约定,如果买方贷款额度不足或无法获得贷款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后因黄先生没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双方解除了买房合同。房子没买成,黄先生也就一直没给中介支付佣金。
但中原物业认为,黄先生与张先生经过自己中介,达成买卖意向并签订了购房合同。黄先生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佣金3.6万元。黄先生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为此中介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先生辩称,在之前咨询过程中,他曾多次询问中介公司贷款办理事宜,对方都称可以办理,并收取了3万元“用于办理贷款”。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中介退回了3万元。黄先生认为,房屋买卖没成功,所以不同意支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未获贷款,是银行审核的结果,与中介公司无关。但考虑到最终房屋买卖没有成交,法院酌情判令黄先生支付中原物业佣金1万元。
为何黄先生没有买成房子,中介还要向他收佣金?
中原物业作为房屋买卖居间方,促成黄先生与卖方签订了合同,就有权获得居间佣金。黄先生未获贷款后并未依约以现金方式补足房款并继续履行合同,而是选择了解除合同。他虽然与涉案房屋出售方合意终止了房屋买卖,但没有与中原物业做出免除佣金的约定。因此中原物业要求支付佣金应当获得支持。但是因为合同解除,居间服务没能够全部落实,佣金可以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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