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父亲只为卖房还债,有这样离奇的事吗?2010年,家住昌平区的李某欠债到期无法偿还,遂瞄上了父亲名下的房产,和母亲商量找人冒充父亲李先生去公证处办理其名下的卖房委托手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程序审查后,出具了公证委托书,随后这套房屋被卖给王先生。
李某欠债无法偿还,便和母亲串通,找人冒充父亲骗取假公证书,将父亲名下房产卖掉。买主收房未遂将李某一家及公证处告上法庭。办理完过户手续,王先生前去收房,却遭到李先生的拒绝。
李先生随后向警方报案,自称对儿子卖房的事一无所知。昌平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后,发现公证书里李先生的签名系伪造。据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委撤销房屋过户手续。两审法院均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并确认双方的卖房合同无效。
2011年年底,王先生将李某一家及方正公证处告上法庭,认为李某一家恶意串通办理假公证书,随后又以公证书无效为由撤销了新房产证,导致自己交了购房款却不能收房,反而还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因此要求李某一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方正公证处存在审查不严,过于相信委托手续的安全,因此要求方正公证处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及其母亲造假,恶意骗取公证书,理应承担王先生的全部损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先生对卖房一事知情,因此他不存在过错;方正公证处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无需赔偿。
庭审中,李先生称自己根本不知儿子卖房的事。李某和其母亲也表示无责。方正公证处则认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且在委托书中也已载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2月12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李某及其母亲赔偿买主购房款等1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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