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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难入住惹怒女房主 一年维权向谁诉

2012-02-0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花230万元买的二手房,经过一年多的折腾,公安不管,居委会和街道管不了,各种“诉讼”也打完了,但还是望房兴叹,张女士疲惫不堪。“一个弱女子,维权为什么这样难!”但最难的还在后头,最让人不可思议的也在后头!

  张女士在北京工作了20多年,离婚后带着不到10岁的女儿,还有70多岁的老母亲,全家三口人一直梦想着有一套自己的房子。2010年9月,她和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要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60多平米的二手房。

无奈房主陷难入住困局
无奈房主陷难入住困局
 

  买了房子却住不上

  “我通过中介,在北京买了一套60多平米的二手房,也办理了房产证,但一年多了,原房主的三儿子赵某一直赖着不走,我始终不能入住,还得在外面租房。”1月29日,说起买房的遭遇,张女士异常气愤,“能想到的法律途径都走完了,现在还不能入住,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张女士和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一份是《居间成交确认书》。“开始,中介把房子说得像朵花一样:房主是位老太太。老伴去世了,膝下有四个儿女,为了卖这套房子,四个儿女分别签字表示放弃对这套房子的继承权,并经公证处公证,房本上只有老太太一个人的名字,中介让我放心购买。”

  2010年10月15日,地产中介公司收取了各种费用6.9万元,张女士也付清了房款,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当天进行物业交割,老太太要把房屋钥匙和水、电、气卡等交给我,中介要见证。但是老太太一直要求延期交房,三周后才告诉我,她的三儿子赵某占了房子不肯搬,因此没办法交房。我再去找中介的时候,他们就不管了!”

  求助有关部门惹遗憾

  张女士气愤地说,“中介收钱的时候非常积极,整天打电话催,交钱后就不积极了,我打电话要他们帮助交割物业,他们总是拖,要么说没有办法,要么让我去法院。后来再去找,中介就躲着不见了!”找中介公司无望后,张女士想向有关部门求助。

  “房子是我的,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找到赵某,要求其立即搬走,否则要告他非法侵入住宅。”

  “没想到,他先报警了,说我骚扰他。”张女士气得脸色铁青,“真是恶人先告状!警察来了,看了我的房本,对我说,赵某的户口还在这个房子上,老居民了。我说,赵某非法侵入住宅,你们不管吗?警察说,不好管,但有一点,不能起冲突,别闹出治安事件来!”

  张女士记不清和老太太打过多少次电话了,“开始,老太太还说抱歉,对不起我,让我打110或者以房主名义强行换锁,把她儿子弄出去!后来她拿卖房款买了新房,我带着孩子和老母亲过去时,老太太已经丝毫没有歉意,她另一个儿子甚至指着鼻子骂我们,并要报警!”

  张女士说,“后来我了解到,赵某想问老太太要钱,开始要50万,后来要70万,老太太不给,赵某就赖在房子里不走,母子还打起了官司,这可把我害苦了!”“没想到,警察以赵某的户口在这里为由,对我的控告不予处理,让我去法院告他。”

  法院判老太太违约

  “我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庭,就一个想法,赶快把房子要回来,老母亲都70多岁了,还能活几年?这些年一直在外面租房,母亲和女儿随我到处颠簸,总想给她们一个安稳的家。”张女士告诉记者,“开始,我要告赵某,立案庭法官说,你告不着赵某,只能告老太太,我就按照法官的要求,状告老太太,要求法官判决老太太腾空房子,交付物业,并赔偿违约金。”

  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官司总算有结果了。法院判决老太太违约,赔偿张女士13万元,但对张女士要求老太太“履行合同,立即交付房屋并从该房屋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是:老太太与赵某的纠纷尚未解决,老太太事实上无法向张女士交付房屋。

  “为什么不判老太太腾房?法官给我解释说,这里有两个不同的‘诉’,一个是违约之诉,一个是侵权之诉。我只能告老太太违约,告赵某侵权。”面对主审法官的解释,张女士懵了,感到非常无奈,“立案庭不让我告赵某,主审法官又让我告,却又不同意在该案中追加赵某为第三人;折腾来,折腾去,我的房子还是要不回来呀!”

  此前,老太太与赵某约定,赵某应当在2010年9月9日前腾房,儿子没腾房,还将母亲告上法庭,海淀区法院还在审理中。没办法,张女士又找朋友起草了一个“侵权诉讼”的诉状,状告赵某侵犯房屋所有权,让他马上搬出去,并赔偿损失。海淀区法院给的“案由”是:排除妨害。

  一纸判决激怒房主

  “我要求赵某赔偿我经济损失11.2万元,另外支付至腾空交房之日房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等各项费用,但海淀区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赵某为了拖时间,提出上诉,于是我也提出了上诉。”

  2011年11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为,房屋所有权是张女士的,张女士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赵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也没有租赁关系,张女士要求赵某腾房,符合法律规定,但张女士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6月28日,海淀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判决赵某在30天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张女士,但不用赔偿张女士的经济损失。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老太太的三儿子赵某提出,他已下岗,生活困难,如果搬走,将无家可归,因此不具备腾房条件。记者联系主审法官,法官说,判决书就是法官的观点。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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