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女士诉称,她系北京市居民,家庭收入、拥有财产状况等均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购买条件。2011年初,石女士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该申请已经大栅栏街道办事处、西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初审合格并予以公示,后上报到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2011年3月,西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通知石女士,经审查,石女士已购有位于朝阳区甜水园北里的房屋一套,故其资格审核未能通过。后北京市有关部门二次公示的审核合格名单中不再有石女士的姓名。
石女士申购经适房被驳回,后发现是中介公司盗用了自己的姓名虚构购房,遂以中介公司和购房者侵犯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今天海淀法院透露已经受理此案。
石女士经调查后发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资料显示,其曾在2007年10月以123万元价格从娄女士处购买位于朝阳区甜水园北里的房屋,交易状态为有效未过户,签约机构为本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但石女士与娄女士并不相识,也未曾购买过其房屋。
石女士到这家中介公司询问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是该公司用石女士的名义和掌握的石女士身份证复印件与娄女士串通,伪造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了合同签约网络备案。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娄女士名下,并由该中介公司代理出租。目前盗用原因还不详。
石女士称,她申购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被驳回后,其父母、所属工作单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认为其故意隐瞒住房事实,骗开证明,虚构事实,人品存在问题,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神志恍惚、失眠等症状,精神状态严重下降。
石女士认为,二被告串通利用其身份信息,不但导致了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被驳回,且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石女士姓名权行为,依法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物质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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