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双方以妻子李某的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12月,李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与陈某签订合同。张某知道后,反对李某卖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是夫妻,且所购房是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故诉争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0352房网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案中,张某、李某两人是以李某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改房,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协议无效。
为避免卖房人受房价利益的驱动,为自己恶意违约找借口,法官建议购房人,所购的房屋如果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买了被抵押的房子
2007年10月,阿丽与阿平夫妇约定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阿平的妻子阿凤名下位于南宁市五一路的一套房产。同月底,阿丽在交了11万元购房款后,搬进了新房居住;同时与阿平夫妇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限。可到了时间,阿丽却找不到阿平夫妇了。
2008年3月,阿丽回家时,看见银行张贴的一张《提前还款计划》,才得知阿平夫妇在买卖房给她之前的1个月,用该套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7万元。更让阿丽恼火的是,2009年7月,阿平夫妇带人强行换锁,阿丽被迫搬离新家,只好租房居住。
法院判决:虽然阿平夫妇已将房屋交付给阿丽使用,但明知该房屋已抵押暂不能转让,而不将该情况告知阿丽,且阿凤又将房屋收回,致使阿丽无家可归。因此阿平夫妇对阿丽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阿平夫妇返还阿丽购房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0352房网分析: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到房产部门了解该套房产有无抵押、查封等,如果有这类情形的房屋,即使再便宜都不能购买。
如果觉得自己不够专业,可以向律师咨询,或者请律师来代理,毕竟买房是件大事。该案中阿丽就是因为忽略了买房前的调查了解,结果导致自己花钱买房,却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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