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三年前与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我租住钟某的房屋。为便于居住,我花了43000余元,在房屋空坪上分别建了厨房、卫生间。而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我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系自己独立所建,应当享有所有权。但钟某以空坪是他家的宅基地为由反对,不仅要我无条件走人,而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请问:钟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危冬萍
危冬萍读者:
你的确不能主张厨房和卫生间的所有权,但你可以要求钟某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方面,尽管厨房和卫生间是你独立所建,但它只是个添附物。添附是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你因租住钟某房屋,得以在钟某空坪即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造,并因此产生了新的财产即厨房和卫生间,但它只能是在钟某已有房屋基础上的添加,附合于钟某原有的房屋。另一方面,你不能获取厨房和卫生间的所有权。就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三种方式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让添附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但无论那一种方式,均必须以行为合法为前提。本案中,你虽已在钟某宅基地范围内建造厨房和卫生间,但你并不是宅基地法定使用人,而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制度,鉴于钟某是法定的宅基地使用人,决定了房屋与宅基地只能同归钟某,而你不能享有所有权或与钟某共有,否则便属违法。再一方面,钟某应给你相应补偿。如果添附不仅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一般不应恢复原状。本案中,要是将你所建的厨房和卫生间拆除,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不仅损害了已经存在的价值,你的花费将成为乌有,钟某也不能获得实际利益,在经济上无疑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本案不应恢复原状。但钟某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部分价值,而应给你相应补偿,包括返还必要的建房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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