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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棚户区要不要改造 需取得多数居民同意

2013-09-28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李建霞

摘要:住的棚户区要不要改造,将由居民说了算。27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先取得大多数居民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改建;房屋的征收(即拆迁)至少要两次征询居民的意见。

  旧房征收区县政府负责

  今年,北京将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将中心城区平房院落修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边角地整治和城乡结合部改造4类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计划用5年时间,改造527个中心城区棚户区项目,惠及居民23万户。

  通知指出,《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具体到实施主体,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各区县政府来负责,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县政府也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补偿方案需公示

  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保证民生,旧城改建以及房屋的征收,可以说是由居民“说了算”。

  首先,在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先要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人同意了,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其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将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如果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由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及时公布修改情况。

  值得注意到,在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此次《实施意见》中还加入了“预签协议”的环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这个预先签订的补偿协议将上报区县政府,如果签订预签协议的居民未达到一定比例,征收工作将终止,这个比例由区县政府来确定。“预签协议其实相当于摸底,已经知道大多数居民同意了,再开始做。”相关负责人表示,预签环节既能更加保证百姓权益,也能让政府的房屋征收更“有的放矢”。

  违建和超期临建不予补偿

  对于百姓关注的补偿标准,《实施意见》中,区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坚决不予补偿。

  据介绍,确认启动房屋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同时,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李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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