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开发商都不能直接收取购房款,而是要让购房人直接存入银行专属的账户。等到工程进度进入节点时,开发商才能按照比例提取工程建设款,避免项目烂尾。市住建委昨日公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之前,北京市曾经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名为“商品房”,但同样适用于包括经适房、限价房在内的所有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暂行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此《暂行办法》在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并没有依照《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以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现象。
和暂行办法比较可以发现,正式办法中在地下结构完成和结构封顶之间,增加了可以提款的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以此计算,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提款的节点从4个增加到至少5个。
对此,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增加提款节点并不意味着放松调控。在此前暂行办法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开发商提取项目建设的资金不畅的情况。而政府重点监管的是开发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避免项目工程烂尾。如果资金提取不畅,也有可能出现因为拖延工期而过晚交房的现象。
在资金监管制度下,商品房预售时,购房款要直接存入银行专属账户,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购房款。而即便是定金,也要在完成网签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也将把贷款直接发放至专用的账户。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出现预售的楼盘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开发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况,市、区县住建部门可以暂停开发商支取专用账户的资金。同时,开发商如果未按规定收存或使用预售资金,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违规项目的网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开发商在京全部楼盘的网签,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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