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依法、公开、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石家庄市将实施《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
《意见》规定,凡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未经登记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效力,对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
按照规定,凡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领取市级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经审批后,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回迁安置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要先行办理回迁区住宅用地初始登记,经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手续,确属回迁安置的,可直接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办征地手续,并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发放个人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外,涉及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须随同转让,转受让双方应共同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而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用地涉嫌违法用地的,但购房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购房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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