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价格监测办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且删除“价格干预”条款,则“更契合市场经济,表明政府从行政干预的强制手段,向市场调节的柔和手段过渡”。据北京市法制办通报,《办法》是北京首次明确价格监测制度,旨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决策中的作用。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11月14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的《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相比,《办法》明确要监测“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价格,但“临时价格干预”条款被删除。
送审稿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监测机构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而《办法》删除了该条款,未提及“价格干预”字样,仅强调价格监测的目的在于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经济学家、国务院特邀监察员、国家价格指导委员会委员梁小民表示,价格管控包括立法层面和行政干预两个层面。国家的价格监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此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多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政府和行政强制色彩太突出,而且行政干预不能长久实施”。
他认为,之前,一些地区的价格管控“管了不该管的事情,比如高档酒的价格,”偏离了政府价格管控的定位,“只应该涉及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北京新近出台的《办法》,相当于明确了政府价格管控的“底线”,只涉及《办法》中规定的八类内容。
北京市社科院法制研究中心科研人员成协中认为,作为政府掌控市场价格的手段,价格监测只是为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依据,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生活。而政府根据价格监测结果,作出价格调控等公共决策,则属于价格监测立法范畴之外的问题,需要另外的法规予以调整。
不过,他表示,截至目前,调整政府价格干预的法规,也就是政府启动价格干预的前置条件、流程、何时解除等,尚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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