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执行的是住建部日前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1995年5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不少方面做了调整,一方面鼓励出租,另一方面对承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其中,还对违反规定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太原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省城太原住房租赁市场上许多是私下租赁,租赁合同不规范。近日,记者从太原市房产局了解到,今后,凡是进行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均需要在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备案或将面临万元以内重罚。
据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违反不得出租房屋规定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于没有在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办法》鼓励房屋出租,将原规定的9种不得出租的房屋,减少为4种,即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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