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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管局发拆迁改造补偿新规对农民进行补偿

2011-11-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宋羽欣

  2011年,太原市政府开始实行土地“净地出让”政策,指的是某项工程在开发商进驻之前,该项目所占土地上必须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也就是说,所有拆迁工作全部由政府来完成,开发商不再参与拆迁工作。

  太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前,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然后在该棚户区明显位置贴出房屋征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这个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就征地制度改革表示,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把补偿和安置混在一起,容易引起矛盾。补偿是对土地及相关财产进行的损失赔付。

  安置是按照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将两者区别开来,短期看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被征地农民过多地在补偿数额上提出争议,长远看也可以培养被征地农民的自身发展能力,稳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那么,省城太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有何政策?棚户区、旧城改造征收的房屋如何补偿?政府在改造前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呢?怎样才能把市民安置妥当?

  太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太原市相关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记者就此采访了太原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政府补偿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当下,太原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正在全面推进中。如果自家的房子被列入改造范围,政府会以哪些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呢?

  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第二类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三类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同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双方达成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般情况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外,协议一般还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主要写明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主要写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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