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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价格联动监管机制抑制住房价格上涨

2011-10-22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宋羽欣

  商品房价格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2011年调控已经成为楼市的主流,可以说,受楼市宏观调控影响,新盘价格一路上涨,有没有什么措施能抑制价格上涨,营造健康和谐楼市呢?

  10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物价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适时下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建立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联合管理机制

  自2011年8月1日起,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上岗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工作。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入晋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在山西省范围内承揽商品房销(预)售业务。

  建立商品住房销(预)售价格联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要按结构类型、檐口高度等分类测算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成本、规费项目等核算商品住房价格,在申报销(预)售价格时同时报送核算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要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期销(预)售。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价格申报制度。

  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巡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 (预)售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预)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肃查处无证销(预)售、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报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商品住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5%;高于平均价格的。

  其中,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4%,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为5%。要重点清算和稽查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

  增加普通住房供应规范租赁市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各城市要从讲政治、谋跨越、促转型的高度,研究制定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措施,确保控制目标的兑现。

  各城市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模,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达到规定比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底价,要根据当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即期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要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租赁住房满足住房基本需求,同时要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化管理,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要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新建住房主要解决当地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要采取住房限购措施。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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