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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新政策兼顾人情 全国将迎来“加名高潮”

2011-09-02  来源:新京报  编辑:宋羽欣

  9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离婚“除名”或收契税

  万一离婚,房产归谁?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为此,要不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引起社会各界热议。随后,部分省市税务部门陆续传出“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税”的消息,让人们甚感纠结。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地,在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的举措,则被人们戏称为“加名税”。

  近日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触动了纳税人的神经。9月1日,这一争论尘埃落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自发布起开始执行。

  房产证加名现在免征契税,那么,离婚会否针对房产证“除名”征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从法理上判断,离婚便已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房产证“除名”便涉及财产转让,实质上就涉及所有权的变化,一旦发生经济行为,契税征收就会启动。

  财政部官员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但他同时表示,当前法规其实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存在争议的“隐患”。他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基数征收契税,以减轻民众税收负担。

  为何各地税务一再改口?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事实上,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契税这一类税收都没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机关的文件。其中,契税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还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机关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但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此次公告称,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可免征契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便造成上下两级机关对同一行为征税的不同理解。”岳树民直言。

  地方征税权究竟有多大?

  “加名税”争议中,民众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税务部门制定税收的权力有多大?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称,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加名税”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设定税率权。

  刘天永称,行政法规效力较弱,且需要后续解释文件不断补充,在执行中产生“地方部门与上级口径偏差”等问题在所难免。“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从规范立法做起,尽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对于法规的解释权力,否则会变相给地方部门‘立法权’”。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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