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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被查为何“罪不涉房” 房姐一案细节剖析

2013-09-30  来源:新华社  编辑:王红兰

摘要:9月29日,备受关注的“房姐”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于该案中因房被查而“罪不涉房”的审判得到社会关注,本文将对此进行阐释。

  近期以来,公众对此案的关注焦点包括:龚爱爱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龚爱爱的房产、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此次审判缘何“罪不涉房”?对此,媒体进行了走访调查并采访了专家。

  法院认定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  

  29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

  法庭认为,被告人龚爱爱曾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当庭拒不认罪,依法应从严处理。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为何“罪不涉房”?

  此案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在于庭审“罪不涉房”。对此,媒体采访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房姐一案“罪不涉房”缘何
房姐一案缘何“罪不涉房”

  据专案组介绍,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专案组在调查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过程中,对龚爱爱购置房产情况做了了解。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专家:指控需有确凿证据 需完善财产管理制度

  对于“房姐”龚爱爱房产及相关问题,媒体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专家指出,任何指控均需建立在具体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只能掌握她违法的事实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没有查到她房产方面或经济方面的其他确凿的犯罪事实。因此,就不能进行起诉。

  据了解,龚爱爱1964年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神木县坐拥丰富的煤炭资源,探明煤炭储量500多亿吨。这里缔造了许多财富传奇。2005年以后,随着煤炭价格暴涨,神木在几年内跃居“陕西十强县”、“中国百强县”行列。去年,神木经济总量已经突破1000亿元。

  针对舆论关注的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洪道德还指出,目前确实有一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就是从各种财产管理制度上,房产、存款等各个方面,如何能够对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有效监控。国家有关方面应该想办法把制度完善起来。但绝不是说人人都有权去查别人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否则就跟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财产私有的精神相违背。

 

(责任编辑:王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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