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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业主“限购令” 开发商原数退还购房款

2013-06-0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李建霞

摘要:“限购令”是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而在限购城市名单中,无锡也在其内。

 

  因签订合同时未被告知相关“限购政策”,无锡市民李某花460万元买的房子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此李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6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诉无锡惠山区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在这过程中,涉事房产公司同意解除与李伟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返还李伟购房款460万元人民币、维修基金等费用及相应利息。

  据了解,2011年8月,李某与无锡惠山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李某随后支付了460万元购房款并缴纳了维修基金、物业费、水费等相关费用。2012年,李某至房管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却被告知其属于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限购人群,因此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针对自己遇到的问题,李某向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了相关政策规定。原来,李某在2007年和2010年已购买了两套房屋,2011年2月,无锡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调控房地产市场,规定对像李某这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

  李某称,其在询问中还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李某遂向法院提诉,要求解除与无锡惠山区某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其他预付费用及相应利息。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上诉房产公司承认,其与李某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告知相关的限购政策,故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李某购房损失。

  惠山法院方面提醒,市民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此案中,房产公司既违反了诚信原则,又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为此赔偿了额外费用,这种“非正常”的营销手段其实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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