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还贷三年后,王先生因故被取消购房资格,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但王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购房款的利息损失22000元。笔者昨日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他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交纳了首付款,用银行贷款支付余款。2011年,王先生因工资上调被取消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在此三年时间里,王先生共支付利息22000元,王先生后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其全部购房款,但未支付其利息损失。王先生认为就合同解除一事,双方均无过错,不过开发商作为受益人应赔偿其利息损失。庭审时,开发商辩称,其公司依据政府关于取消王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资质的通知退还了购房款,终止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王先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时约定,如因买受人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有关部门取消申请资格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2009年,王先生向银行贷款24万元,并自2010年开始还本付息。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通知王先生,因其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存在隐瞒家庭收入情况,已不符合购买条件,取消王先生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存在隐瞒家庭收入情况,开发商有权解除预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还已付款并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双方达成的终止协议已履行完毕,开发商已及时向王先生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未对王先生造成扩大贷款利息成本的影响,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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