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咱老百姓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讲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河南省却发生了这样一件荒唐事:戴罪之人不仅没有牢狱之灾,反而却官途坦荡。这到底怎么一回事,请听小编慢慢道来。
犯罪不坐牢 反而获升迁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后,杨志辉一直在国土局任职,2012年调任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010年1月27日,许新在担任河南省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担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2012年9月,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任命许新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2007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两名罪犯在河南省固始县国土局不仅继续任职,其中一人还得到升迁一事经网络曝光后,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
日前,固始县分别对该县国土局两名干部作出处理决定:该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被开除党籍、公职;该局副局长许新被免去党委委员职务,其副局长试用期也被信阳市国土局终止。
国土局主审法官纷纷“喊冤”
固始县国土局难道不知道本单位的两名干部是罪犯之身吗?
在杨志辉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号判决书中提到,第9份和第10份证据正是由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而杨志辉和许新被法院判处有罪后,继续在国土局任职的事情,在当地并不是秘密。
固始县国土局负责人的解释是,虽然当事人属于国土局,但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这不属于国土局的职权范围。
固始县国土局负责人说,许新被判决后,因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以批评教育,不予处分,且任副局长是在判决后近3年时间,按规定应不受影响。同时,许新2007年任副科级,2012年任副局长只是重用,谈不上飙升。
国土局试图洗脱自己责任的同时,也存在为罪犯“喊冤”的嫌疑。而受到牵连的法官已经开始喊冤。
杨志辉案主审法官闫其友,对自己受到的处理感到冤屈。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关材料交给执行机关即可。杨志辉判刑后,他已经同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都做了对接,并有回执,手续完备。
一些专家和网友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规定,在对公职人员作出包括开除在内的各类处分时,相关权责关系定义是清晰的,如果严格按照流程走,各相关单位不可能一无所知,“法纪衔接”中个别人员的失职,只是导致这种情况的表面原因,应当深究背后深层次的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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