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可之后却拒绝支付中介费用。为此,中介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同意其索取相应报酬的申诉。
事件回顾: 2012年5月23日,中介公司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子,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李先生与陈先生当晚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约定房地产咨询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1%,合同签字生效,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
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决定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中介公司觉得有点蹊跷,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得知两人已经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以排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可能性;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同的履行予以确认;再次,陈先生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此外,资金融通并非房产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陈先生无法办理贷款的原因与中介公司无涉,且在其通过其它方式筹措到足够资金以支付房款后,仍可继续履行原合同,毋需更换居间方。
综上,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为两人买卖房屋提供了有效的房产咨询服务,两人理应支付相应报酬。考虑到中介公司未参与正式合同的签署与备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交付等交易过程,故报酬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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