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恋人分手后之前所购婚房该归谁所有?在双方均表示自己是买房出钱的“大股东”,孰对孰错难以判别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测谎仪为辅助手段,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
60万元首付款 双方各执一词
2007年,交往了多年的杨某和李某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处婚房。他俩看中一套面积102平方米,总价160万元的房屋。购房款分两次支付,其中60万元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另100万元以银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不久,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2009年两人分手,男方杨某称当时是自己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他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他个人。
而女方则认为,60万元首付款系双方共同出资,自己出了一半钱款,又在还贷过程中打款11.8万元帮助一起还贷。她认为是男方另结新欢,才导致了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拥有60%的产权,并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
一审判决 男方75% 女方25%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仅举证了从他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售房人60万元的资金流向,却无法证明该笔资金均系他个人出资的事实。张某却向法院提供了其父及朋友丁某的证词和银行取款记录,证明他们曾借给张某30万元。遂法院认定该房屋首付款系两人共同出资。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遂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对该房屋享有75%的份额,女方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由杨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84.5万元。
二审运用测谎仪 到底谁在说谎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为查清究竟谁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的事实真相,在二审阶段,争议双方均表示愿意就张某是否支付过30万元进行相关心理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杨某没有出现说谎的生理反应,而女方则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男方关于该节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张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女方是否向男方支付30万元首付款?除了运用测谎仪之外,法院综合分析张某的证据,其父亲及朋友丁某均与她有一定利害关系;而从杨某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账户反映,在7月10日前后并无30万元的整笔现金存入。反观男方提供的首付款来源,是某公司的股东分红、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及自有存款的证据,证明效力高于女方提供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张某终止恋爱关系,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结合测谎后综合分析,认定该房屋应当归杨某所有,由男方支付女方房屋15%的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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