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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意向书却卖掉房子 开发商被判赔偿20万元

2013-04-0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红兰

摘要:在与开发商签了《认购书》后,黎先生在半年的时间内陆续向开发商支付了194万元的购房款,但是他向开发商提出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却忽然告诉他,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黎先生满腔怒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按惯例,由于开发商与黎先生之间只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即使开发商出尔反尔,“成本”却仅仅是黎先生所支付款的利息而已,一审的确也是如此。不过案件在二审时峰回路转。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虽然依旧认为双方是预约合同关系,但由于开发商存在过错,最终判开发商赔偿20万元,这一数目是根据现今的房价等因素而确定的。据了解,这是佛山首例考虑“房产交易情况”赔偿购房者的案件。

  事件:付了194万元 房子却被卖给了别人

  2009年,任职南海某房产公司的黎先生看到公司开发的南海里水镇某“楼盘”项目环境好,又有折扣,决心买一套房。当年7月7日,黎先生和公司就价值320多万元的一栋别墅签订了认购书。签约当日,黎先生支付了订金6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黎先生向房产公司的账户陆续打入了134万元房款。加上之前支付的60万元订金,黎先生共支付了194万元。

  2010年初,就在黎先生提出要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余款的请求时,房产公司却明确表示了拒绝,原因是“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

  起诉:买家索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黎先生曾经找房产公司协商,要求房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房产公司只答应按认购书的约定,返还他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一气之下,黎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查,涉诉房屋确实已经于2010年3月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已办理了网签合同手续。

  此后,黎先生又以房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已支付房款的双倍赔偿自己的损害,并另外赔偿他期待利益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房产公司之间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认购书明确约定若房产公司无故单方解除认购书的对应责任为“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而黎先生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其主张房产公司赔偿一倍已付房款及赔偿期待利益50万元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和房产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已经开始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不是预约合同关系。黎先生还说,近年来所有大中城市的房价都在上涨,如果自己买到那套房,从2009年至今至少会涨20%,所以这种损失是现实和可预期的,一审法院对此裁决不合理。

(责任编辑:王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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