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文章,论及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简并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等。由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这一说法是官方首次提出,故立即引来各方关注。财税部门究竟如何“动刀子”来简并税种?
羊城晚报记者近日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的消息表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已明确提出,明年将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但这一简并的结果是否能带来税负的减轻?从目前情况看,恐怕未必。
A、两税联动改革酝酿已久
从税务部门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并非今时提出,而是酝酿已久。
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在《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出:“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
2011年9月,在全国省级地税局主要领导财产行为税工作研讨班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谈到“十二五”财产行为税改革有四项任务,其中第四项就是“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
随后的12月,全国11个省市地税局代表在三亚召开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讲话中提到,2012年将做好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改革试点等内容。
今年7月27日,在有北京、上海、广东、辽宁等13个省市地税局代表参加的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会议上,陈杰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其中第二项工作是:“要做好税收政策改革的相关工作。明年将进行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统一税率问题。进一步研究简化土地增值税税制,解决税制老化问题。”
从今年初北京、厦门、海南等多个省市地税部门传出的信息看,关注或调研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均被列入当地地税部门的税收工作要点。
B、联动改革时机是否成熟?
从上述情况看,对于两税联动改革,税务部门实际上已是酝酿已久。但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现明确提出明年进行这项改革,是否表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分析,此次谢旭人在文章中提及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简并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等问题,既与完善税制有关,也与加强税收征管有关。
以印花税为例,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通过,印花税征收范围为该条例列举的凭证。当时共列举五个类别的凭证。然而,之后20多年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凭证也出现许多新变化,但条例未变,仍然只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另外,对地税部门来说,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除外)属小税种,但征管起来却面临凭证多、税率多、征收成本大等困难。
还有税务界人士指出,现正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预计“十二五”期间将推至全国,届时,地税部门在流转税、所得税方面的征管空间将被收缩,因此,地税部门把工作重心从流转税、所得税等逐渐向财产行为税转移,不失为一个好的“出路”。
C、两税简并税负未必减轻
由于印花税和城建税均属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城建税随营业税附征),因此,如上述这项改革顺利开展,无疑将带来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简并的结果。
但是,这一结果是否能带来税负的减轻?从目前情况看,未必。
因为,早前有消息称,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是在保留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情况下,将其他印花税予以取消,其形成的减收因素通过将城建税税率统一提高到7%来补充。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也就是说,如果城建税税率统一到7%的话,对于后两种纳税人来说,要缴纳的城建税必然增加。
具体到个人房产交易成本,据税务部门介绍,目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买卖住房均暂免征收印花税;销售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住房的,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样,如果按7%的税率缴纳城建税,对于所在地为县城、镇的和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个人,随营业税附加征收的城建税税负也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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