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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起山西省保障房六项新规将正式施行

2012-10-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紫琳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10月23日,山西省制定出台的《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等六项新规将正式施行。

  23日所要施行的六项新规对各类型保障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租房:单位自建房优先供应自己职工

  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特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无住房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特指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廉租房和经适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租房。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办法》明确指出,其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职工。认定标准则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住建部门、民政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若存在骗租等行为,也要两倍追缴承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请公租房配租保障。

  廉租房:对骗租者追缴两倍罚金

  按照《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其中七类人群可优先配租,分别是:无房户;危房住户;55岁以上孤寡老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保障对象申请到廉租房后只能自住,如若转借、出租或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有关部门将收回廉租房。另外,承租人如在承租期间,因收入增长而不再符合廉租房配租条件,可按当地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自愿申购此房。但若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骗租廉租房,相关部门不仅要收回住房,还要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两倍追缴承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以后也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限价商品房:服务广大“夹心层”

  按照《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主要供应给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符合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适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按照《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的性质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限价商品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而且,购买限价商品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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