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购房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的房屋能够保值,相信房屋价格下跌是每个购房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开发商能保证,未来房子跌价了可以无条件换房,估计这购房吸引力就大了去了。
在余杭崇贤买了城建·锦昌年华的十多户业主以为自己也碰上了“如跌包换”这样的好事,不过开发商却说,客户理解错了,他们的“换房保障承诺”活动是针对以前的客户,后面买的客户不能享受。
“换房保障承诺”打动了购房者,余先生看中了地处余杭崇贤的锦昌年华,当时的价格在每平方米10000元左右,余先生觉得价格挺合适,于是准备下单。买房子毕竟是件大事,在下单之前,余先生上网做了不少功课,看到某网站有这家开发商“换房保障承诺”的广告,广告上说,只要认购了任一房产品,如果房价跌了,交房前可以当时的价格任意换购一套未售及未预定的住宅或商铺。余先生专门跑了一趟售楼部去问销售员,“他们说,的确有这个活动。”余先生最后选定了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110万元,交房时间是在2013年1月。在签合同的时候,余先生发现,对方没有把“换房保障承诺”这点写进合同,对此,余先生也提出了疑问,可是看着销售员如此信誓旦旦,自己也就稀里糊涂地被应付了过去。签完合同后,余先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手续。余先生觉得,这下可以安心了,房价不跌最好,跌了也不用自己来负责,等于上了一道保险。谁知道刚过了一年多,今年5月份,余先生和其他业主得知,锦昌年华的开发商对该楼盘大幅降价,同类型的房屋单价下降到每平方米7500元。如此大幅度的下调让余先生以及其他一起买房的业主可受不了了,于是一起要求开发商履行当初的承诺,要么换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子,要么补偿差价。“找到开发商后,开发商却说,这房子换不来,因为我们这些业主不在活动范围之内。”余先生说,当时开发商给出的理由是,“换房保障承诺”广告针对的房源是一期1~4幢,而余先生他们买的是二期房源,根本不在范围之内。余先生有些纳闷,回去又把开发商的广告翻了出来,“上面根本没有写针对的是哪些房源,哪怕直到今年上半年,我还从网站上看到同样的活动,同样也没有标明活动期限。”既然没有活动期限,自己买房时又得到过销售员的口头确认,余先生觉得,开发商这是在推卸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说过这样的换房保障,我也认了,毕竟现在楼市行情不好,不过既然说出来了就必须做到。”于是,余先生和其他10位业主一起,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9月初,余杭区人民法院塘栖法庭正式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判。业主们说,开发商认为,是因为房价下跌了之后购房者在故意找茬。在去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开发商的一位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这些上诉的业主,要求跟5月份折后75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相比来补偿,而小区现在的在售价格已经有9000多元/平方米了,为什么他们不拿现在的价格来做对比?更重要的是,这些业主没有签过补充协议,当初他们买房时就应该知道,是不可能参加换房保障的活动。而业主这一方则认为,在5月份发现价格下跌后就去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只是开发商一直拖着没给解决而已,而且这个换房保障没有规定截止时间,那么什么时候买房都应该算在内。矛盾的焦点也在这儿。对于这11户没有签订过换房保障协议的业主来说,这个广告效力该如何判断?律师表示,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的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就有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们认为,业主虽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签订换房保障承诺,但是这个广告的效力依然是有效的。”律师说。
时至今日换房保障广告依然存在于各大网站上,这就给购房者们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而房产公司都有相应的营销部门,这么多的广告他们不可能不知道,退一万步讲,开发商至少有误导消费者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做任何决定的时候都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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