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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局将集中发展土地市场清理囤地现象

2011-11-2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根据2010年一份《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成为闲置土地“重 闲置土地灾区”,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而开发商囤地回报可谓丰厚,广州54宗“涉案”土地闲置十多年,增值可能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记者11月21日从太原市国土局了解到,从11月16日起至月底,省城太原将集中查处一批用地违规违纪案件,特别对1999年以来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转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未供即用、低效利用和违规使用土地等问题进行重点清理和规范。其中,对于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政府将无偿收回。

  据太原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闲置土地大致分为三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未动工开发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的;已经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的,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对于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的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的20%收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照划拨权益价的20%收取。国土部门负责核算和收取土地闲置费,在书面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缴费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动工开发。

  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闲置超过两年,依法无偿收回或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做出《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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