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接到部分市民投诉,称湖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所售130余套小户型精装房装饰材料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涉嫌欺诈。接到投诉后,洪山分局以涉嫌欺诈消费者立案调查该房产公司。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查处了一起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房装修材料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案例,最终该房产公司因所出售的商品房“以次充好”被罚款103万元。
装修不符约定开发商被罚百万
经查,为吸引购房者,该房产公司在售房时宣称装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1000元,并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室内采用著名品牌复合地板、厨卫采用国际品牌墙砖、洁具采用国内一线品牌装修”等内容。
可房屋交付后,业主很快发现其所购精装房太差,装修品质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在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同时,购房者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为确定房屋的装修水准,法院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130套房屋的装修材料及设备与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明显不符,等级、档次和标准明显降低。
根据实地调查与鉴定结果,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认为,该房产商存在明显以次充好行为,其实际使用的装修材料估价每平方米只有138.9元。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工商机关对其开出103万元的罚单。
执法主体及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对于该案的执法主体问题,当时执法人员的看法不统一:一种认为,由于此案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按照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另一种认为,该案在法理上归工商部门监管,但此案违法金额巨大,涉及130套商品房购房款及70余万元装修材料款,已经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在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后,工商洪山分局认为,该案涉及装修材料与设备的以次充好,装修材料和设备由房产公司委托装潢公司采购,并随房屋一起销售给业主,这表明装修材料已经作为房屋主体的一部分进入商品流通环节,所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有权监管。此外,考虑房产商虽然未直接销售装修材料和设备,但房产商的行为属于购入半成品经加工后出售,应认定该案违法主体是房产商而非装修公司。
法院鉴定成为重要证据
鲁立东介绍,本案证据链中关键一环,在于对当事人使用装修材料与设备品质的认定。由于执法人员无法取得购买此批装修材料与设备的收据及发票作为认定的直接证据,即以法院委托湖北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证据。该鉴定显示,房产商在明知装修标准的情况下,委托装修公司采购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以降低装修成本,赚取差价,其行为构成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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