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住御昌佳园的韩女士虽然住进新房却没有因此感到高兴,反而烦恼接连不断:缴纳所有费用后才能看房不说,这一看房子质量存在不少问题,反映后却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就连购买的车库也迟迟没有交付……近日,韩女士向媒体表达心中的不满。
据韩女士讲,2012年5月29日,她与御昌佳园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该小区9号楼2单元3层903号房屋一套,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同时购买车库一间,协议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然而,直到2012年12月28日,售楼部才电话通知业主领取房屋钥匙,并从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费用,缴纳所有费用前不能看房。韩女士按要求缴纳了各种费用2万余元,但进入房屋后,发现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房内没有燃气表、水表和电表,且交付给业主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未验收房屋。之后,业主发现该房内墙体质量沙灰不达标,无法装修,阳台窗户开裂,卫生间管道漏水。韩女士于是去找开发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及车库迟延交付问题。2013年7月初,对方派人去处理,但仅将阳台及厨房部分墙面铲掉重做,其他部位拒绝施工。
媒体就此采访了小区物管站负责人。他说,事情并不像韩女士所说的那样。针对她反映的情况,存在问题的,他们都积极给予处理;认为没有问题的,也就没必要处理。但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都难以接受。至于车库延迟交付,售楼部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出售协议上并未明确何时交付,因此算不上违约。对于楼房墙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一位负责人表示,小区楼房已进行初验,并没有出现墙体质量问题,如果当事人质疑,应通过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韩女士说,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韩女士认为9号楼2单元903号楼房未经验收合格就交付业主,违反了相关法律,房屋验收合格前收取的费用均无法律依据,应全部返还业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售楼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售楼单位应对其迟延交付房屋及车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从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验收合格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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