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管理局(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3]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凡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二)加强预售方案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备案管理,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发放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保证合同备案与商品房销售现场销售情况一致,防止一房多售现象发生。
(四)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二、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市场行为监管
(五)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制造房源紧张的假象,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向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展示)活动。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
(七)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售人员商品房销(预)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道德培训。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或不得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购房人弄虚作假,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税费等提供便利。
(八)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商品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内容。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和出发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
(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二手房源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十一)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机制,逐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二)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体系。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系统,积极拓展信用管理系统的功能和覆盖面,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系统作用,及时记录公布和处理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一项。
大同房产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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