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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各县(区)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大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业主按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一)商品住宅: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75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含拆迁安置房):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多层40元/平方米。

  (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按照商品住宅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适用本规定。今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办法和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前,持《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息注册表》、《住宅小区信息登记表》、《自然幢信息统计表》到大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业主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将维修资金直接缴入大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律不准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否则,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继承、赠与、交换等致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同时转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所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30%的,需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交存或补交。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现行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大会确定续交方案,续交的标准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行标准执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此票据和《大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之一。未能提供以上要件的,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窗口将不予受理。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附: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息注册表》

  表二《住宅小区信息登记表》

  表三《自然幢信息统计表》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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